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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结果
- [ 索引号 ]
- 11500222MB1959811F/2026-00108
- [ 发文字号 ]
- 綦环罚〔2026〕15号
- [ 主题分类 ]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 体裁分类 ]
- 行政执法
- [ 发布机构 ]
- 綦江区生态环境局
- [ 有效性 ]
- 有效
- [ 成文日期 ]
- 2026-03-20
- [ 发布日期 ]
- 2026-03-23
重庆市綦江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重庆万象津专专用汽车有限责任公司綦江分公司)
当事人名称:重庆万象津专专用汽车有限责任公司綦江分公司
负责人:黄尉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0MA61BECDXA
地址:重庆市綦江区古南街道桥河工业园区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我局于2025年11月18日对重庆万象津专专用汽车有限责任公司綦江分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重庆万象津专专用汽车有限责任公司綦江分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重庆万象津专专用汽车有限责任公司綦江分公司焊接工序在生产,配套的废气治理设施后端布袋除尘器风机未开启,上述行为构成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的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1.2025年11月18日我局对重庆万象津专专用汽车有限责任公司綦江分公司现场检查时所做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及有关《行政检查审批表》(编号:綦环审〔2025〕113号)、《行政检查通知书》(编号:綦环检(通)〔2025〕113号)、《行政检查情况记录表》(编号:綦环检〔2025〕113号)各1份;
2.2025年12月16日我局对重庆万象津专专用汽车有限责任公司綦江分公司现场管理人员邓*浩、现场负责人姜*国所做的《调查询问笔录》(附姜*国、邓*浩身份证复印件及授权委托书)各1份;
3.2025年12月16日重庆万象津专专用汽车有限责任公司綦江分公司提供的《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批准书》(渝(綦)环准〔2021〕076号)、《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登记编号:91500110MA61BECDXA001W)、《车厢制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批版)》(部分)、《车厢制造项目(一阶段)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部分)、《重庆万象津专专用汽车有限责任公司关于第三轮中央环保督察组检查企业发现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复印件各1份;
4.2025年11月18日我局对重庆万象津专专用汽车有限责任公司綦江分公司现场检查时所拍摄的视听资料1份;
5.2025年12月10日我局在信用中国(重庆)网站提取的重庆万象津专专用汽车有限责任公司綦江分公司《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公共信用信息报告》打印件1份;
6.2025年12月25日我局对重庆万象津专专用汽车有限责任公司綦江分公司下达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綦环改〔2025〕53号)》及送达回证1份;
7.2026年1月5日我局对重庆万象津专专用汽车有限责任公司綦江分公司现场检查时所做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
8.2026年2月3日我局提取的《索赔启动登记表》、《生态环境损害简易鉴定评估委托协议》、《重庆万象津专专用汽车有限责任公司綦江分公司环境违法行为造成大气生态环境损害专家评估意见》、《生态环境损害调查情况登记表》、《索赔终止登记表》复印件各1份;
9.2025年12月16日重庆万象津专专用汽车有限责任公司綦江分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0MA61BECDXA)及重庆万象津专专用汽车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MA5YX4AB1L)复印件各1份。
证据1、4、9证明违法主体是重庆万象津专专用汽车有限责任公司綦江分公司,且我局对重庆万象津专专用汽车有限责任公司綦江分公司的违法行为具有管辖权。
证据1-4证明重庆万象津专专用汽车有限责任公司綦江分公司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违法事实真实存在。
证据5-8证明重庆万象津专专用汽车有限责任公司綦江分公司的裁量情节和整改情况。
重庆万象津专专用汽车有限责任公司綦江分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有关规定。
我局于2026年3月6日向重庆万象津专专用汽车有限责任公司綦江分公司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綦环罚告〔2026〕13号),告知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
重庆万象津专专用汽车有限责任公司綦江分公司在告知的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我局认为:重庆万象津专专用汽车有限责任公司綦江分公司以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的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有关规定,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遵照《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环规〔2025〕6号)及附件1《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因子及计算公式》,确定重庆万象津专专用汽车有限责任公司綦江分公司违法行为裁量因子如下:一、个性裁量因子:1.废气类别:一般工业废气(裁量等级1);2.排污情况:未超标(裁量等级1);二、共性裁量因子:1.两年内受到生态环境行政处罚次数:未受过行政处罚的(裁量等级1);2.两年内受处罚情况:两年内未受过行政处罚(裁量等级1);3.配合调查情况:积极配合调查(裁量等级1);4.两年内因生态环境问题被投诉、信访或者举报:无(裁量等级1);5.造成突发环境事件严重程度:未造成(裁量等级1);三、修正裁量因子:1.改正情况:整改措施已落实(裁量等级-2);2.主观过错程度:故意(裁量等级1),因该公司积极履行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赔偿责任,符合《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环规〔2025〕6号)第十条第八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八)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义务人积极履行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赔偿责任的;……”的情形,根据《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环规〔2025〕6号)第十三条第二项“生态环境行政处罚罚款数额的确定,遵循下列规则:……(二)减轻处罚的,应当低于法定最低处罚金额,一般在裁量公式计算结果的基础上下浮20%以内执行,不低于法定最低处罚金额的80%。(含本数)。……”的有关规定,我局决定对重庆万象津专专用汽车有限责任公司綦江分公司本次环境违法行为处罚款80000元。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有关规定,我局决定对重庆万象津专专用汽车有限责任公司綦江分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80000元(大写:捌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通过指定银行或者电子支付系统将罚款缴入綦江区财政专项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亚洲精品无码高潮喷水A片小说-夫洗澡公强我了60分钟-亚洲综合AV在线在线播放-欧美の无码国产の无码影院-强伦姧人妻波多野结衣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綦江区生态环境局
2026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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