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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公示
重庆市綦江区农业农村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日期:2024-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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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市綦江区农业农村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 ||||||||
| 事项编码 | 事项名称 | 牵头处室 | 事项类型 | 设定依据 | 行使层级 | 市级指导/实施部门 | 追责情形 | 追责依据 |
| 1 | 植物检疫监督管理 | 粮油处 | 行政检查 | 《重庆市植物检疫条例》第四条市、区县(自治县)农业、林业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植物检疫工作。市、区县(自治县)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植物疫情应急预案,建立完善植物检疫信息系统,加强植物检疫队伍和设施建设。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做好植物检疫相关工作。 《重庆市植物检疫条例》第五条市、区县(自治县)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负责执行植物检疫任务:(一)进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生产、加工、经营和存放等场所,实施疫情监测、调查和检疫;(二)依法查验植物产地检疫证书和植物检疫证书,查阅、摘录和复制与植物检疫有关的货运单、合同、发票及其他单证,并询问有关人员;(三)监督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隔离试种、消毒、除害处理,采取封锁、消灭等措施;(四)组织植物检疫人员、涉检单位或者个人进行植物检疫知识培训。 |
市级,区县级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 "1.违反《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情形: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2.违反《重庆市植物检疫条例》的情形:超越、滥用法定职权的。 3.违反《公务员法》《监察法》等的追责情形。"" |
1.《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 2.《重庆市植物检疫条例》第三十三条。 3.《公务员法》《监察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等。 " |
| 2 | 对市外输入本市的动物、动物产品的检查 | 兽医处 | 行政检查 | 《重庆市动物防疫条例》第三十条对市外输入本市的动物、动物产品,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查验以下证明材料和标志:(一)对运输乳用、种用动物的,查验动物检疫证明、乳用种用动物检疫审批表、检测报告、畜禽标识;(二)对运输非乳用、非种用动物的,查验动物检疫证明、备案手续、畜禽标识;(三)对运输动物产品的,查验动物产品检疫证明、备案手续、检疫标志。 《重庆市动物防疫条例》第五条市、区县(自治县)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工作和其他有关动物防疫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 |
市级,区县级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 1.违反《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的情形:在生猪屠宰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2.违反《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情形:(1)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的;(2)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 3.违反《重庆市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的情形:(1)不履行法定职责的;(2)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的;(3)对申诉、控告、检举者打击报复的;(4)其他违法失职行为。 4.违反《公务员法》《监察法》等的追责情形。 |
"1.《重庆市动物防疫条例》第四十三条。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二十三条、二十五条。 3.《重庆市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十八条。 4.《公务员法》《监察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 |
| 3 | 对畜禽屠宰活动的监督检查 | 兽医处 | 行政检查 |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严格履行职责,加强对生猪屠宰活动的日常监督检查: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生猪屠宰等有关场所实施现场检查;(二)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三)查阅、复制有关记录、票据以及其他资料;(四)查封与违法生猪屠宰活动有关的场所、设施,扣押与违法生猪屠宰活动有关的生猪、生猪产品以及屠宰工具和设备。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时,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对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重庆市生猪屠宰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02号第四条商品流通行政部门是屠宰行业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生猪屠宰活动的监督管理。农牧、环保、卫生、工商等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做好生猪屠宰活动的监督管理。 《重庆市生猪屠宰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02号第三十条牛、羊的屠宰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生猪屠宰活动的相关管理工作。 |
市级,区县级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 1.违反《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的情形:在生猪屠宰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2.违反《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情形:(1)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的;(2)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 3.违反《重庆市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的情形:(1)不履行法定职责的;(2)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的;(3)对申诉、控告、检举者打击报复的;(4)其他违法失职行为。 4.违反《公务员法》《监察法》等的追责情形。 |
1.《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二十三条、二十五条。 3.《重庆市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十八条。 4.《公务员法》《监察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 |
| 4 | 对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等活动中的动物防疫的监督检查 | 兽医处 | 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负责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工作和其他有关动物防疫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八条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本法规定,对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等活动中的动物防疫实施监督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九条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执行监督检查任务,可以采取下列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或者阻碍:(一)对动物、动物产品按照规定采样、留验、抽检;(二)对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动物、动物产品及相关物品进行隔离、查封、扣押和处理;(三)对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实施补检;(四)对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产品,具备补检条件的实施补检,不具备补检条件的予以没收销毁;(五)查验检疫证明、检疫标志和畜禽标识;(六)进入有关场所调查取证,查阅、复制与动物防疫有关的资料。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根据动物疫病预防、控制需要,经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车站、港口、机场等相关场所派驻官方兽医。 |
市级,区县级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 1.违反《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情形:(1)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的;(2)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 2.违反《重庆市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的情形:(1)不履行法定职责的;(2)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的;(3)对申诉、控告、检举者打击报复的;(4)其他违法失职行为。 3.违反《公务员法》《监察法》等的追责情形。 |
1.《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二十三条、二十五条。 2.《重庆市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十八条。 3.《公务员法》《监察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 |
| 5 |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 | 安监处 | 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国家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要求,制定并组织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对生产中或者市场上销售的农产品进行监督抽查。监督抽查结果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权限予以公布。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2年第7号第四条农业部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等工作需要,制定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并组织实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和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并组织实施。 |
市级,区县级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 1.违反《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情形:(1)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的;(2)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 2.违反《重庆市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的情形:(1)不履行法定职责的;(2)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的;(3)对申诉、控告、检举者打击报复的;(4)其他违法失职行为。 3.违反《公务员法》《监察法》等的追责情形。 |
1.《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二十三条、二十五条。 2.《重庆市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十八条。 3.《公务员法》《监察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 |
| 6 | 对种子的监督检查 | 种业处 | 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是种子行政执法机关。种子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农业、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履行种子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二)对种子进行取样测试、试验或者检验;(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生产经营档案及其他有关资料。 | 市级,区县级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 "1.违反《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情形:(1)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的;(2)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 2.违反《重庆市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的情形:(1)不履行法定职责的;(2)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的;(3)对申诉、控告、检举者打击报复的;(4)其他违法失职行为。 3.违反《公务员法》《监察法》等的追责情形。" |
"1.《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二十三条、二十五条。 2.《重庆市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十八条。 3.《公务员法》《监察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 " |
| 7 | 对进口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监督抽查 | 畜牧处 | 行政检查 | 《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登记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4年第2号第二十六条农业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应当根据需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实施进口饲料、饲料添加剂监督抽查;进口饲料、饲料添加剂监督抽查检测工作由农业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指定的具有相应技术条件的机构承担。进口饲料、饲料添加剂监督抽查检测,依据进口登记过程中复核检测确定的质量标准进行。 | 市级,区县级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 "1.违反《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情形:(1)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的;(2)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 2.违反《重庆市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的情形:(1)不履行法定职责的;(2)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的;(3)对申诉、控告、检举者打击报复的;(4)其他违法失职行为。 3.违反《公务员法》《监察法》等的追责情形。" |
1.《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二十三条、二十五条。 2.《重庆市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十八条。 3.《公务员法》《监察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 " |
| 8 | 对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浓缩饲料、配合饲料和精料补充料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 | 畜牧处 | 行政检查 | 《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4年第1号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浓缩饲料、配合饲料和精料补充料生产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4年第1号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对企业实施本规范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市级,区县级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 "1.违反《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情形:(1)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的;(2)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 2.违反《重庆市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的情形:(1)不履行法定职责的;(2)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的;(3)对申诉、控告、检举者打击报复的;(4)其他违法失职行为。 3.违反《公务员法》《监察法》等的追责情形。"" |
1.《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二十三条、二十五条。 2.《重庆市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十八条。 3.《公务员法》《监察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 " |
| 9 | 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使用的监督检查 | 畜牧处 | 行政检查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使用场所实施现场检查;(二)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和其他相关资料。 | 市级,区县级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 "1.违反《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情形:(1)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的;(2)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 2.违反《重庆市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的情形:(1)不履行法定职责的;(2)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的;(3)对申诉、控告、检举者打击报复的;(4)其他违法失职行为。 3.违反《公务员法》《监察法》等的追责情形。" |
1.《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二十三条、二十五条。 2.《重庆市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十八条。 3.《公务员法》《监察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 " |
| 10 | 对兽药经营企业的监督检查 | 兽医处 | 行政检查 | 《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兽药经营企业是否符合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查,并公布检查结果。 | 市级,区县级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 "1.违反《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情形:(1)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的;(2)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 2.违反《重庆市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的情形:(1)不履行法定职责的;(2)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的;(3)对申诉、控告、检举者打击报复的;(4)其他违法失职行为。 3.违反《公务员法》《监察法》等的追责情形。"" |
1.《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二十三条、二十五条。 2.《重庆市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十八条。 3.《公务员法》《监察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 " |
| 11 | 对兽药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 | 兽医处 | 行政检查 | 《兽药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兽药生产企业是否符合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查,并公布检查结果。 | 市级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 "1.违反《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情形:(1)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的;(2)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 2.违反《重庆市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的情形:(1)不履行法定职责的;(2)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的;(3)对申诉、控告、检举者打击报复的;(4)其他违法失职行为。 3.违反《公务员法》《监察法》等的追责情形。" |
"1.《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二十三条、二十五条。 2.《重庆市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十八条。 3.《公务员法》《监察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 " |
| 12 | 对兽药安全性评价单位的监督检查 | 兽医处 | 行政检查 | 《兽药管理条例》第七条研制新兽药,应当具有与研制相适应的场所、仪器设备、专业技术人员、安全管理规范和措施。研制新兽药,应当进行安全性评价。从事兽药安全性评价的单位应当遵守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兽药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和兽药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兽药安全性评价单位是否符合兽药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和兽药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查,并公布监督检查结果。 | 市级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 1.违反《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情形:(1)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的;(2)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 2.违反《重庆市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的情形:(1)不履行法定职责的;(2)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的;(3)对申诉、控告、检举者打击报复的;(4)其他违法失职行为。 3.违反《公务员法》《监察法》等的追责情形。 |
1.《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二十三条、二十五条。 2.《重庆市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十八条。 3.《公务员法》《监察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 |
| 13 | 对奶畜饲养以及生鲜乳生产环节、收购环节的监督检查 | 畜牧处 | 行政检查 |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畜牧兽医、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在依据各自职责进行监督检查时,行使下列职权:(一)实施现场检查;(二)向有关人员调查、了解有关情况;(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检验报告等资料;(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乳品以及违法使用的生鲜乳、辅料、添加剂;(五)查封涉嫌违法从事乳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扣押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奶畜饲养以及生鲜乳生产环节、收购环节的监督检查。县级以上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应当加强对乳制品生产环节和乳品进出口环节的监督检查。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乳制品销售环节的监督检查。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乳制品餐饮服务环节的监督管理。监督检查部门之间,监督检查部门与其他有关部门之间,应当及时通报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信息。畜牧兽医、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应当定期开展监督抽查,并记录监督抽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需要对乳品进行抽样检查的,不得收取任何费用,所需费用由同级财政列支。 |
市级,区县级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 "1.违反《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情形:(1)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的;(2)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 2.违反《重庆市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的情形:(1)不履行法定职责的;(2)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的;(3)对申诉、控告、检举者打击报复的;(4)其他违法失职行为。 3.违反《公务员法》《监察法》等的追责情形。" |
"1.《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二十三条、二十五条。 2.《重庆市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十八条。 3.《公务员法》《监察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 " |
| 14 | 对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的检查 | 科技教育处 | 行政检查 |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询问被检查的研究、试验、生产、加工、经营或者进口、出口的单位和个人、利害关系人、证明人,并要求其提供与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有关的证明材料或者其他资料;(二)查阅或者复制农业转基因生物研究、试验、生产、加工、经营或者进口、出口的有关档案、账册和资料等;(三)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就有关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的问题作出说明;(四)责令违反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停止违法行为;(五)在紧急情况下,对非法研究、试验、生产、加工、经营或者进口、出口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实施封存或者扣押。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6年第7号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条例》第三十八条和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
市级,区县级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 "1.违反《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情形:(1)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的;(2)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 2.违反《重庆市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的情形:(1)不履行法定职责的;(2)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的;(3)对申诉、控告、检举者打击报复的;(4)其他违法失职行为。 3.违反《公务员法》《监察法》等的追责情形。" |
"1.《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二十三条、二十五条。 2.《重庆市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十八条。 3.《公务员法》《监察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 " |
| 15 | 对农药生产、经营、使用的检查 | 粮油处 | 行政检查 | 《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至(四)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履行农药监督管理职责,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农药生产、经营、使用场所实施现场检查;(二)对生产、经营、使用的农药实施抽查检测;(三)向有关人员调查了解有关情况;(四)查阅、复制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 市级,区县级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 "1.违反《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情形:(1)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的;(2)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 2.违反《重庆市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的情形:(1)不履行法定职责的;(2)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的;(3)对申诉、控告、检举者打击报复的;(4)其他违法失职行为。 3.违反《公务员法》《监察法》等的追责情形。" |
1.《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二十三条、二十五条。 2.《重庆市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十八条。 3.《公务员法》《监察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 " |
| 16 | 对生产、销售的农产品进行现场检查 | 安监处 | 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中,可以对生产、销售的农产品进行现场检查,调查了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有关情况,查阅、复制与农产品质量安全有关的记录和其他资料;对检测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有权查封、扣押。 | 市级,区县级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 "1.违反《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情形:(1)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的;(2)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 2.违反《重庆市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的情形:(1)不履行法定职责的;(2)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的;(3)对申诉、控告、检举者打击报复的;(4)其他违法失职行为。 3.违反《公务员法》《监察法》等的追责情形。"" |
1.《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二十三条、二十五条。 2.《重庆市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十八条。 3.《公务员法》《监察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 " |
| 17 | 对肥料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的肥料进行监督、检查 | 粮油处 | 行政检查 |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32号第二十四条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对辖区内的肥料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的肥料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检查,必要时按照规定抽取样品和索取有关资料,有关单位不得拒绝和隐瞒。对质量不合格的产品,要限期改进。对质量连续不合格的产品,肥料登记证有效期满后不予续展。 | 市级,区县级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 "1.违反《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情形:(1)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的;(2)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 2.违反《重庆市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的情形:(1)不履行法定职责的;(2)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的;(3)对申诉、控告、检举者打击报复的;(4)其他违法失职行为。 3.违反《公务员法》《监察法》等的追责情形。"" |
1.《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二十三条、二十五条。 2.《重庆市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十八条。 3.《公务员法》《监察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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